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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通知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7-08-03 1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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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粤教继函〔201731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师〔20162号)要求,我省2017下半年开始在全省开展首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为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教师资格证书摸底和规范工作(7月中旬-10月下旬)。

各地要对属于定期注册范围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摸底,包括有无教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信息是否正确、任教学科和认定机构是否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有对应选项等。证书遗失或损毁的,需按规定办理证书补发换发;证书信息有误的,需办理信息更正或换发证书;任教学科和认定机构在信息系统中无对应选项的,需上报任教学科名称和机构曾用名称,具体处理方法参见附件《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教资字〔20162号)。

(二)网上报名(111-1115日)。

各学校要组织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网址:http://www.jszg.edu.cn

填报定期注册数据。

首次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三)现场确认(112-1117日)。

已完成网上报名的教师需到定期注册确认点进行确认。各试点市、县(区)教育局要按照相对集中、就近便利的原则,设置若干确认点,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本校教师到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首次定期注册确认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初审和公示(113-1127日)。

定期注册初审机构(区、县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确认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学校内公示7天。

(五)复核(1129-1210日)。

定期注册复核机构(地级市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进行复核。

(六)终审(1213-1220日)。

定期注册终审机构(省教育厅)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复核的申请进行终审。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大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措施方便教师注册。

(二)各地要制订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工作流程;提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系统技术员培训工作。

(三)各地要合理安排好本地定期注册工作进度,科学安排每次参加定期注册的学校和人数。各地首次定期注册工作分四年(2017-2020)进行,原则上每年完成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四)各地要在暑假放假前,将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要求和安排,及时通知到本次定期注册范围的每位教师,并督促做好定期注册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各认定机构在925日前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证书补发换发申报工作。

(五)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好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初审及复核等工作,认真核对注册人员提供的材料,严格依法注册。对在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注册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

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

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

教资字[2016]2

一、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聘用特殊情况的处理

因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及证书版式的调整,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同时,在教师聘用中存在教师资格种类与任教岗位不相应问题。申请人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下简称“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相关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无“任教学科”信息项

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时,“任教学科”项选择“无”。

(二)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无对应选项

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没有对应选项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项内容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附件一)格式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由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办理添加。

(三)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

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在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四)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为一代身份证号码的,须填写二代身份证号码。

(五)证书号码是15

“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规范的15位号码的,而且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信息项无错误的,须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15位证书号码。

(六)教师资格证书“认定机构”名称无对应选项

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更名,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不存在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不得选择相对应的现在的认定机构名称或近似的认定机构名称)。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责成有关认定机构填写《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机构曾用名称情况汇总表(修订)》(附件二),并将该表格汇总后上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办理添加。

(七)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任教岗位不相应

申请人拟进行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在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时,“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项须如实按照证书上的内容填写(不得填写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

二、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的处理

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情况包括持证人个人信息、资格种类、任教学科、证书号码错误等。为保证教师资格证书信息的准确规范,处理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的基本原则及更正办法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的处理原则

1.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须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对证书信息进行规范和更正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

信息更正须由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本人或所在学校集体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必须在“信息系统”中按要求进行。信息更正后,“信息系统”生成《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样式见附件三)。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信息更正后,认定机构可重新打印和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简称“重发”),在新教师资格证书最后一页备注页上注明“重发”(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公章,原错误证书由重发机构收回;不重发证书的须在原教师资格证书最后一页备注页上注明证书更正信息(样式见附件五),并加盖公章。

未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一般为2008年以前认定的教师资格,下同),凡进行信息更正的,其证书号码无论是否正确或规范,都将由“信息系统”重新生成新的17位证书号码。在 “信息系统”中进行了变更的此类证书,负责变更的认定机构无需再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上报《2008年以前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错误信息修改备案表》(见教资字〔20142号文附件)。

3.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信息系统”中统计的证书重发情况,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办法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领空白证书。

(二)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更正办法

1.身份信息错误的更正办法

凡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中任何一项有错误的,以持证人的有效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进行修改。

2.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更正办法

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以《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信息为准进行修改。如果《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信息也不正确,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核查认定材料后据实修改。

3.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更正办法

凡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没有按照认定时规定的编号方法进行编号的,包括认定机构代码为拼音的、无证书号码的、“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认定的证书号码不是正确的15位的、首次认定及以后的证书号码不是正确的17位的等,一律以按现行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编号方法在“信息系统”中新生成的证书号码为准进行修改。

不同时期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编号方法和含义见附件六。未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在“信息系统”中新生成的17位证书号码的取值规则和说明见附件七。

三、教师资格法定凭证等认定材料缺失问题的处理

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是《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相关法定凭证缺失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过渡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定期注册机构要求,若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或其他认定证明材料或认定机构(学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证明(需证明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须按现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试点时期”和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定期注册机构要求,若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或其他认定证明材料的,须按现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经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核实曾依法获得过教师资格但缺失法定凭证的,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负责补发教师资格证书、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缺失的《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代替)。补制的空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可在“信息系统”中下载(样式见附件八),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

四、存疑证书的处理

定期注册工作中,判断教师资格证书的合法性,除检查证书本身、证书信息及证书编号方法外,还需结合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

定期注册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合法性有疑义的,须请当事人提供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有关认定机构对存疑证书进行核查。在核查结果得出前,定期注册机构需对当事人的定期注册申请按照正常程序受理,根据核查结果,对定期注册申请人给出或者更改或者撤销注册结论。

对于违规或者非法获得的教师资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认定机构变更问题的处理

如果认定机构更名、撤并或调整了认定权限,更正教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发、换发、重发证书、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职能由现接替机构负责。没有明确接替机构的,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须予以明确。接替机构在更正教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发、换发、重发证书时,还需在证书最后一页备注页上注明原认定机构名称。

六、申请人异地办理问题的处理

如果定期注册申请人现在与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不在同一城市,可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办理更正教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发、换发、重发证书、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附件:一、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

二、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机构曾用名称情况汇总表(修订)

三、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

四、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重发备注样式

五、教师资格证书更正信息备注样式

六、不同时期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编号方法和含义

七、未使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重新生成证书号码的取值规则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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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201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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